昆明市呈贡区检察院日前印发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原则、重点、程序、措施、责任等进行细化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。
《办法》规定,检察机关以属地管辖为原则,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,突出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新建、在建、已建的重大、有影响力的交通基础设施、水利、城建、能源、市政、城市安居、环境保护、扶贫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预防;突出对直接参建单位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预防;突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投标、土地出让、拆迁补偿、质量检查验收、资金管理、材料采购供应、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等环节开展预防。检察机关可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同步预防,也可根据相关单位的申报要求自行开展专项预防。
《办法》严格限定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启动条件,即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且能在2个年度周期内完成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;有举报线索或引起群众强烈反映,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;其他确有必要启动预防程序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,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制作立项报告及审批表,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启动预防程序。
《办法》列举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措施。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预防调查、犯罪分析、警示宣传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、预防咨询、职务犯罪预警等检察技术手段,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分析研究,适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。同时,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点人员开展警示教育,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,及时跟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处置,促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。
《办法》把服务保障与预防保护职能相结合,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保障工程优质、干部廉洁、资金安全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,努力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,实现项目建设与职务犯罪预防“两不误”。